第二十三条

有效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印发市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