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审议和表决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