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仅作部分修改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