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可以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