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的方式进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