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审议前三十日,提出法规案的部门应当将法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参阅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等。

未按时报送法规草案的,一般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