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法规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