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三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人士等参与,也可以向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