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二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调整范围、涉及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行政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