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一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