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一般由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

主任会议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