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向设计审查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部门和组织。设计审查部门在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部门和组织参加。没有上述部门参加,设计审查部门不得批准工程设计;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