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八条有效已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经过修改重新审查时,应当有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部门和组织参加审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