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