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达到验收标准,参加验收的单位批准其投产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