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招用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劳动或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