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条有效矿山事故处理结束后,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向职工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