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