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对于在矿山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监督、科学研究、设施改进以及矿山抢险救护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