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个体采矿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生产负责。

矿山职工和工会组织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