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清理事故现场和恢复生产,须经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确认,在不影响事故调查和发生事故危险已经排除的情况下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