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矿山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立即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和组织,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