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行政管理与监察第三十三条有效矿山安全监察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劳动部统一制作的监察标志,持有监察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