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行政管理与监察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矿山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发给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