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行政管理与监察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矿山安全工作方面行使下列职责:(一)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矿山安全的规范和地方标准;(二)组织和指导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三)制定矿山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四)统计报告矿山伤亡事故,进行综合分析;(五)综合协调指导矿山安全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