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矿山安全工作方面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矿山安全的规范和地方标准;

(二)组织和指导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制定矿山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

(四)统计报告矿山伤亡事故,进行综合分析;

(五)综合协调指导矿山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