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行政管理与监察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组织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贯彻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并检查执行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参加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