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每年必须将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排和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