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矿山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以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与劳动纪律;(二)服从生产指挥,保证工作质量,积极处理事故隐患;(三)依法接受安全培训,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四)爱护安全设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装置和用品、用具;(五)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