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市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未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二)不如实记录,不定期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三)不按期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的;(四)未在限期内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协议备案手续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