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