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和成片综合建设的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市、旗县、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可分期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的手续;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是否确定;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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