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户籍不在本市的公民在本市无偿献血的,适用本规定。国(境)外人员在本市自愿无偿献血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