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无偿献血者可以自愿将其部分或者全部献血量以社会救助或者社会互助的名义捐献给按照规定需要救助的特定人群。无偿献血者以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名义捐出的献血量,由红十字会会同血站管理,按照规定用于需要救助的特定人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