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土地储备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照规定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按照合同支付收购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