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土地征用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应核减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