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土地征用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建法建筑;(二)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指的情形;(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