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教学、科研、防灾减灾等非经营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向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个人身份证明或者申请单位资格证明;(二)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四)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方案。前款(四)项规定的保护与利用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动植物保护、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地形地貌和岸线保护等内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