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环境污染,不得破坏历史遗迹、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海岸、海底地形地貌。

确定拟进行经营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时,应当考虑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现状,优先利用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