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对生态环境已受到破坏的无居民海岛,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生态修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