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领海基点周围一千米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但有利于领海基点保护的活动除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