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建设居民住宅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需要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在无居民海岛上暂住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登岛。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