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禁止擅自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或者将外来物种引入无居民海岛。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