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利用或者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池养殖活动。本条例施行前已批准的筑池养殖项目,期满后不再批准续展期限,养殖设施和构筑物由原批准机关拆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