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条已修改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领海基点标志、观测台站、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二)挖礁、取土;(三)烧山、烧荒、垦荒、炸鱼;(四)将污染物、废弃物运入岛内及其周围海域存放、处置;(五)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