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税收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