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