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第五章 税收保障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