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公众参与的平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生态和循环经济,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