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