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